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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
文章作者或来源:节选自教财〔2015〕7号、财教〔2014〕180号、教财〔1999〕16号 浏览次数:( 29067 ) 发布时间:2016/11/24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以完成学业。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后就读学校办理)。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成绩较好;

4. 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5. 诚实守信;

6. 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资助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三、贷款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2. 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学校、经办银行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年度贷款额度对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认。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由学校完成学费、住宿费代缴工作。

五、贷款利率、期限及用途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